破产程序的执行及效力的规定是:
(一)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同时可能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限制;
(二)债权人所有债权视为到期,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应当进行债权申报;
(三)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优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