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包含的法律责任是:
1、管理层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破产的,承担赔偿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债务人违规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资料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法院可以罚款;
3、债务人欺诈致使破产的,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