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证明主要包括寄单寄样证明,产品制造方面的证明,环保、人权方面的证明等。出口商证明主要用以说明出口商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已按开证申请人要求办理某项工作或证实某件事,并达到了进口商的要求和其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条
就本条文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名词(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如何,凡由一银行(即开证行)依照客户(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第三条
信用证按其性质是独立于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第四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