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人有权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仅是附属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自身对外并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