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1、聘任校长;
2、制定学校章程;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
5、决定教职工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