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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发布时间:2023-04-17 06:02:03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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