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具有合同效力。发票是付款凭证属于证据之一,不能单独作为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有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