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设立经纪组织:
(1)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2)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
(4)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