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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3-04-17 06:25:02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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