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归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管。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注册,地税与国税管理税收,环保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股东大会管理企业的经营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