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须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乡村集体企业须由乡政府同意报乡镇企业局审批。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