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担保人的规定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