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欠钱不还的,如果是因公借款的,一般是由审计部门在审计意见中提出,由财务部门催要,不会涉及到纪检部门,对于欠款不还的情况,借款人还应当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