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如下:
1、以共同执行为原则,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的执行;
2、由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2、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由数名合伙人分别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