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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双重责任限制

发布时间:2023-04-17 07:11:44

海商法双重责任限制是指以两种标准确定责任限额的方式,可以根据“件”或者“重量”计算责任限额,同时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根据船舶吨位不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海商法双重责任限制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海商法双重责任限制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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