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如果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