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的。
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协商和解可以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接受。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消费者降低其要求。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时,争议就解决了。
协商和解应坚持协作和平等原则:协作原则。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融洽的气氛中,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精神,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弄清事实,分清责任,自愿地达成协议,避免只从自己一方的利益出发,坚持已见,互不相让。平等原则。消费者和经营者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享有特权,获得不平等的利益。 协商和解是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方式之一。它是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式,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最简便、最省事的方式,利用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因仲裁或诉讼而花费的时间、聘请律师费和仲裁诉讼费,以及其它有关费用开支带来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准备好翔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经营者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达成问题的尽快解决。要注意时效性。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要被经营者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象有关食品、饮料的质量问题,一旦超过一定时间,检验机构就无法检验。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消费者就要果断地采取其它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消费者在直接找经营者协商和解时,可以采取一些合适的途径,当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害行为手段恶劣,便不能大事化小,接受经营者的降级处理,尤其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更不能姑息待之,直接协商和解了事。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商店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过失,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不要让商店和厂家当作“皮球”踢来踢去。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而易见,消费者索赔的主要对象是销售者即经营者。而且中国法律将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要求赔偿的选择权,明确地付予了消费者。当消费者因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店交涉、协商,切不可为店堂内的规则所约束,尤其是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