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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

发布时间:2023-09-14 01:44:43

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于我国行政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所以也叫登记离婚。

行政离婚介绍

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于我国行政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所以也叫登记离婚。

行政离婚

行政离婚行政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也有具体要求。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1.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没有登记结婚的,如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程序解除。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离婚是行政离婚的首要条件。双方自愿离婚意味着: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自愿”的意思表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才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通过行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其次,为保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一方不得欺骗或胁迫另一一方,也不得弄虚作假。

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夫妻离婚,往往还涉及到子女问题(如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权的行使)、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对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在离婚的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要包括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协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对此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子女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离婚行政离婚的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行政离婚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离婚的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批准。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行政离婚

行政离婚相关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需谨慎。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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