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春花科(Primulaceae)属双子叶植物纲五桠果亚纲的一科,多年生或一年生草本,很少呈亚灌木状。茎直立或匍匐,具互生、对生或轮生之叶,或无地上茎而叶全部基生,并常形成稠密的莲座丛。花单生或组成总状、伞形或穗状花序,两性,辐射对称;蒴果通常5齿裂或瓣裂,稀盖裂;种子小,有棱角,常为盾状,种脐位于腹面的中心;胚小而直,藏于丰富的胚乳中。
报春花科约22属800种,广布全球,但主产于北半球温带和较寒冷地区,还有不少种生活于北极和高山地区。中国产12属约500种,全国各地都有分布,但以西南山区为多,西北、华北平原及沿海地区较少。四川、云南西部、西藏东部是报春花属、点地梅属和独花报春属的现代分布中心。单种属羽叶点地梅属为中国的特有属。
报春花科以盛产观赏植物而著称,部分种类亦供药用。报春花属、仙客来属的大多数种类为庭园和盆栽花卉;灵香草全草含芳香油,可提炼香精,用作加工烟草及化妆品的香料;细梗香草、过路黄、临时救、矮桃(又名珍珠菜)、点地梅等均为民间常用草药。
多年生或一年生草本,稀为亚灌木。
茎直立或匍匐,具互生、对生或轮生之叶,或无地上茎而叶全部基生,并常形成稠密的莲座丛。花单生或组成总状、伞形或穗状花序,两性,辐射对称;花萼通常5裂,稀4或6-9裂,宿存;花冠下部合生成短或长筒,上部通常5裂,稀4或6-9裂,仅1单种属(海乳草属 Glaux L.)无花冠;雄蕊多少贴生于花冠上,与花冠裂片同数而对生,极少具1轮鳞片状退化雄蕊,花丝分离或下部连合成筒;
子房上位,仅1属(水茴草属 Samolus L.)半下位,1室;花柱单一;胚珠通常多数,生于特立中央胎座上。
本科共22属,近1000种,分布于全世界,主产于北半球温带。中国有13属,近500种,产于全国各地,尤以西部高原和山区种类特别丰富。四川西部、云南西北部和西藏东南部是报春花属(Prlmula L.)、点地梅属(Androsace L.)和独花报春属(Omphalogramma Franch.)的现代分布中心;珍珠菜属(Lysimachia L.)亦主要分布于中国西南和中南部;羽叶点地梅属(Pomatosace Maxim.)则为中国所特有。
报春花科植物中的部分种类与其他药材合用可以戒毒、解郁,治疗缠腰火丹等;对痛经、黄疸型慢性肝炎、腹泻、肝硬化、小儿急性扁桃体炎等均有作用;并且对白血病细胞生长有抑制作用。
本科植物普遍含有皂角苷和黄酮类化合物,如无色糖苷 (leucoanthocyanin) ,黄酮 (flavone) 等。后者以一种黄色或白色粉状物分布于报春花属一些种类的叶和花葶表面。还有少数种类 (Primula obconica, Primula mollis, Primula sieboldii, Cortusa matthioli) 的腺毛分泌樱草毒素 (primeltoxin) ,能引起皮肤过敏。
根据花的构造和蒴果开裂的方式,报春花科分为报春花族(Primuleae)、仙客来族(Cyclameneae Pax)、珍珠菜族(Lysimachieae Benth. & Hook. f.)、水茴草族(Samoleae Endl.)、假百里香族等5个族。
多年生、稀一年生草本,无茎或具分枝的短茎或根出条;叶常簇生成莲座状叶丛;花冠具明显的筒部,裂片在花蕾中覆瓦状排列;子房上位。蒴果顶端齿裂或瓣裂,稀盖裂。中国有7属:点地梅属(Androsace Linn.)、报春花属(Primula Linn.)、独花报春属(Omphalogramma Franch.)、长果报春属(Bryocarpum Hook. f. & Thoms.)、假报春属(Cortusa Linn.)、羽叶点地梅属(Pomatosace Maxim.)、假婆婆纳属(Stimpsonia Wright & A. Gray)。
多年生草本,具球状块茎;叶基生;花冠具短筒,裂片在花蕾中旋转状排列,开放后剧烈反卷;子房上位。蒴果瓣裂。仙客来族仅有仙客来属(Cyclamen Linn.),产地中海沿岸地区,中国引种栽培。
多年生或一年生草本,极少亚灌木。茎直立或匍匐;叶互生、对生或轮生;花冠具短或极短的筒,裂片在花蕾中旋转状排列,稀无花冠;子房上位。蒴果瓣裂,稀盖裂。中国有4属:珍珠菜属(Lysimachia Linn.)、七瓣莲属(Trientalis)、海乳草属(Glaux Linn.)和琉璃繁缕属(Anagallis Linn.)。
一年生或多年生草本;茎具分枝,基部常木质化;花序总状,苞片着生于小花梗上;花冠钟状,5裂,有与裂片互生的鳞片5枚;子房半下位。蒴果瓣裂。水茴草族仅有水茴草属(Samolus Linn.),中国有分布。
多年生草本;茎具分枝;叶互生;花序总状;花冠两侧对称;花萼略呈二唇形,上部具刺;子房上位。蒴果瓣裂。假百里香族仅有假百里香属,中国无分布。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