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火烟信号(hand flare)又称之为手持火焰信号、信号火炬、手持信号、手持火炬信号或救生信号火炬。
手持火烟信号,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手持的以火焰为信号的船上救生用品,其主要类型为红光火焰信号。
按GB 03107-9标准制造的船用红光火焰信号适用于船舶、救生艇和救生筏遇险需救助时使用。其性能符合我国海船信号设备规范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
船用红光火焰信号为手持式拉发或击发引燃的火焰型烟火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括:
a.信号药柱;
b.引燃具;
c.壳体及握柄;
d.连接件;
e.安全盖及顶端盖。
船用红光火焰信号的外形直径应不大于40 mm,总长应不大于240 mm,其总重量应不大于260g。
手持红色光强10000 cd,持续时间60s的红光火焰信号的标记为:
HHY 60-10000 GB 3107.9-822
船用红光火焰信号应符合GB 3107.1-82《船用烟火信号品种和通用技术条件》及以下标准的技术要求。
(1)本信号拉发或击发引燃后,应能:
a.手持发出连续的红光火焰;
b.红光光强应不少于10000cd;
c.红光持续时间不少于60s;
d.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的区域界限在下列折角点坐标范围内:
X | 0.680 | 0.660 | 0.735 | 0.721 |
Y | 0.320 | 0.320 | 0.265 | 0.259 |
(2)信号药柱应由点火药、引燃药、信号药等组成,其外形直径应不少于35 mm,重量应不少于70 g。
(3)引燃具应符合GB 3107.1-82《船用烟火信号品种和通用技术条件》3.2条的规定。
(4)壳体应为塑料或等效材料制成,其外形直径应不大于40 mm; 具有适当长的握柄,其总长应不大于240 mm。
(5)连接件兼握柄为塑料或等效材料制成,其一端与信号壳体连接,另一端与安全盖或击发座配合。
(6)安全盖及顶端盖为塑料或金属材料制成,其高度不大于25 mm,外表面滚花并应为红色。金属材料盖应防锈防腐处理。
(7)本信号的外形及结构应符合GB 3107.1—82《船用烟火信号品种和通用技术条件》3.3条的规定。
(8)本信号在除去安全盖的施放状态,浸入水深10cm处经1分钟后,应不影响其使用性能。
(9)本信号在燃烧5 s后,将火焰浸入水深10cm处,在10 s期间应保持其效能。
(10)本信号引燃时,应不瞎火、不爆炸或意外;燃烧时不得有残湾损伤气胀救电筏或施放者。
(11)本信号从3 m高处自由跌落至钢板上,应不引燃、不爆炸,但允许影响使用性能。
(12)本信号有效期的考核,应符合GB 3107.1—82《船用烟火信号品种和通用技术条件》4.5条的规定。
因为火焰信号发生器属于安全应急设备,平时由相关部门备购,操作人员使用时,按操作要领去操作即可。
(1)操作人员迅速撕掉火焰信号发生器包装的塑料袋,揭去底盖,按出内筒,拧开底部的擦火塞,然后将内筒和外筒螺栓、螺母拧牢固。
(2)操作人员一手握住外筒,箭头一定要朝上,另一手用擦火塞在内筒顶端擦划,直到发出吱吱声燃烧起来。
(3)当火焰发生器燃烧起来后,操作人员将信号伸出下风舷外,向下风倾斜,手要尽量握低些,以免被火星烫伤。
(4)操作时要注意风向,操作人员要站在上风口,外壳箭头要朝上,切勿对人群发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