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碰撞速度主要取决于车辆运行速度,考虑到碰撞时驾驶员采取制动措施等因素,根据相关研究资料,碰撞速度按运行速度的0.8倍取值。车辆运行速度采用地点测速的方法进行调查。
地点测速点可根据实际评价路段长度进行选择,原则上不少于3个。选取测速点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 根据碰撞护栏事故资料统计结果,评价路段上存在明显的事故多发点时,应重点考虑采用事故多发点作为测速点。
(2)在事故多发点不易判别的评价路段,可根据《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的路段划分要求对评价路段进行划分,将特征点或易引起速度变化的点作为测速点。
(3)测速点应均匀分布于评价路段。
地点测速对象应包含各种车型,其样本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地点测速的总样本量不宜少于800辆。设ni(i=I,2,3…)为第i个测速点各种车型的测速样本量,则ni不宜少于200辆,且ni中各车型样本量所占比例须与评价时段内评价路段上的车型构成比例相同。
(1)地点速度调查可采用雷达测速仪或相关交通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地点速度的测定。
(2)地点测速时应尽量避免让驾驶员发现,以免影响驾驶员正常行驶,影响测量结果的真实性。
(3)采用雷达测速仪测速时,应使测速仪器与观测车辆的夹角尽可能小,以降低测量误差。
(4)调查应尽量避开交通异常时间,如维修养护、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