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消防泵,具有独立动力源,能快速起动并具有自吸能力的应急时使用的消防泵。船舶工程(一级学科),船舶机械(二级学科),一般用于机舱区域着火时无法启动主消防泵时用应急消防泵给机舱灭火。应急海底。以上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应急消防泵的要求
当船舶处于锚泊、空载状态、装货状态和离泊状态时,应检查急消防泵的工况。在PSC检查时曾发现有些船在空载时,应急消防泵不能提供足够量的水。应急消防泵的全部水头和正吸头应对所有会遇到的服务状况予以考虑。
PSCO应该要求船员在船首和船尾的消防栓上分别接一条皮龙。应急消防泵的测试只能在船舶现阶段的状况下,在给定的时间内进行。“PSCO不能要求船员在改变船舶状态“纵倾或横倾”后再测试应急消防泵”。
检查应急消防泵的最低排量是否能在诸如消防栓、接头、皮龙等系统泄漏时以不小于要求的压力提供两条水柱。如果泵的排出压力表的压力仅能达到0.3 N/mm2 (3 bar),则泵可能是运转有问题。
· 检查包含有应急消防泵的处所与机器处所或包含主消防泵的处所没有连续限界面。
· 检查通往应急消防泵的通道和应急消防泵的能源供应。 · 检查应急消防泵处所的通风布置。 · 检查能源供应和泵的操作方式
· 如果船上没有应急消防泵,则PSCO应核实到底哪一个被指定的泵符合R10.2.2.3.1.2的规定。 · 一,配备要求
· 公约依据:S74/CII-2/R52.2 · 适用1980-5-25后建造船舶
10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上,如任何一舱失火会使所有的泵失去其效用时,则应有供消防用水的另一种设施(可以是非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 20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上,此项另一种设施应为独立驱动的固定应急泵。此项应急泵应能供应两股水柱至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程度。
· 公约依据:S74-81amend/CII-2/R4.3.2.2 · 适用1984-9-01后建造船舶
· 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当任何一舱失火时不使所有的消防泵同时失去作用
· 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任何一舱失火会使所有的消防泵失去作用,则应有固定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作为替代措施,该泵须能供给两股水柱,并为主管机关所满意。 · 公约依据:S74-2000amend/CII-2/R10.2.2.3.1 · 适用2002-07-01后建造船舶 · 2.2.3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置
· 2.2.3.1消防泵通海连接件、消防泵及其动力源的布置应保证:
· .1 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在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不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
· .2 1,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货船,如果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可能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应配备1台符合《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