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月3日印发酒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发生的白边痂蝗、宽须蚁蝗、戈壁灰硕螽、叶螨和螟蛾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 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I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 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 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 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 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 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 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酒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较大(Ⅲ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较大(Ⅲ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
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预警信息,启动市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情况,向邻近地区通报情况。
(6)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负责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和应急指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收集、核查、报告灾情,负责监视林区虫害动态,发布草原虫灾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采购储备草原虫灾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防治物资;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指挥设施建设,指导全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草原虫灾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全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视农田和农区虫害动态,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草原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市无线电管理处、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负责协调并保障救灾指挥部与应急指挥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2.5 市县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各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市林业草原事务中心负责全市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发布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向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草原工作站每年第4季度向市林业草原事务中心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市林业草原事务中心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省林草局有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市县两级草原工作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工作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市林业草原事务中心,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对达到Ⅲ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对市际边界发生的Ⅲ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
4.2 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草原虫灾后,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草原虫灾级别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决定启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后,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较大(Ⅲ级)草原虫灾级别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后,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一般(Ⅳ级)草原虫灾级别建议报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支持。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防治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要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省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组到位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现场处置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出现场处置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跨县(市、区)调动县级专业队伍增援灭虫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地县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 信息发布
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Ⅲ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县级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经上级草原虫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监测、验收达到无害标准,确定虫灾无复发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市、县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I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县两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 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工作总结
市县两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经费保障
草原虫灾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 宣传培训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酒泉市草原虫灾应急预案》(酒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