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科普知识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发布时间:2023-09-16 10:28:10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为日本政府于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规,同年6月1日则开始施行。该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则具有与此法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初定时全文为61条条文,其立法精神与欧美19世纪末同期的保存文化财思想相符。除了将稍早就明定保护的神社寺院外,也包含了历史建筑,历史遗迹,旧址,纪念碑,古城址,并涵盖稀有的自然物种,如:动物、植物或矿物等。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以法律44号名义于日本订定颁布后,日本政府紧接著颁定细则或调查会章程等子法来贯彻该法。另外,在日本本地境外﹔受台湾总督府管辖的台湾地方,则于1930年适用该法,并将相关条文从61条扩充至104条,不过仍称《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温馨提示:
本文【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由作者 教育百科书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