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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23-09-16 13:12:16

机关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关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按深圳南山律师网的分析,从法律地位而言,内设机构显然不同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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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简介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而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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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而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则不同。

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许多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其次,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区别明显,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则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否则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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