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所指经费为学校财务管理核算的所有资金,包括教育事业资金、基本建设资金。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核算的所有资金,包括教育事业资金、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范围
第三条人员经费支出
(一)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奖励等,由人事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审核确定,报校长审批,财务处复核后发放。
(二)从工资中代扣的公积金、医保、社保、个人所得税等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报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代扣款项和学校配套部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向收缴单位缴纳。
(三)二级学院从成职教育、双学位教育、各类培训及其他收益中分成取得的人员经费,由各学院支配,发放时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报审计处审核,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四)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及生活补贴、学费减免等专项经费,由学工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学工处在发放上级下达的各类奖、助、补专项经费时,在核准资金到账情况后,经财务处确认,办理发放手续,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条公用经费支出
(一)公用经费包括日常维持经费、项目经费。公用经费预算确定后,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管理,将预算指标分期下达到预算执行单位,由各单位按审批权限和要求审批。
(二)公用经费凭有效票据核报,除学校规定的项目外,不得用于人员奖励、补助和业务招待费等支出。特殊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执行。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划拨相关单位的成人教育业务费、双学位培养业务费、从其他收益中取得的业务费等,纳入本单位维持经费管理范围。
(三)学校预算安排的各类项目经费执行前,使用单位应制定(调整)项目执行方案、经费使用计划,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类、服务类项目,按学校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时,除有效报销凭证外,还须向财务处提供计划审批单、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等资料。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零星购置,按维持费报销审批。
(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使用公务卡(信用卡)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信用卡)结算的,由出差人员垫付。办理结算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具会议通知或出差证明,有效票据(包括公务卡消费票据),按《湖北工程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审批。差旅费支付到个人公务卡或工资卡中,不支付现金。
第五条科研经费支出
(一)校内单位和个人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纵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执行单位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科研管理部门、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核,送财务处备案并分项下达经费指标。
(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为经费支出审核签字人,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科研配套经费由科技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配套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财务处下达经费指标,科研配套经费用于购置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和消费性支出。
(四)科研奖励由科研管理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或授权领导审批。
(五)用科研专项经费(包括配套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按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基建项目支出
(一)基建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征地及补偿,下同)支出,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凭有效票据付款。首期支付时,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合同书,以后支付时,应说明具体项目及支付情况,项目结算时提供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和相关凭证,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所有基建项目支出应由项目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计处审核,财务处核定,分管领导审签,校长审批。
(二)所有基建项目支出发票,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款单位与票据公章和施工单位一致,基建项目款项,通过转账、汇款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不支付现金。
第七条以上各类支出,原则上支付给当事人或业务直接发生方,特殊原因需办理第三方支付业务时,必须凭业务直接发生方有效委托证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八条审批与会签权限和程序:
(一)审批
1、单笔经费支出(包括因公借支,下同)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下同)由经办人审核、单位(项目)经费支出审核负责人审批。
2、单笔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由经办人、单位(项目)经费支出审核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单位(项目)经费支出审核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4、单笔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除以上审签外,须报校长审批。
(二)会签
1、5000元及以上领款、1万元及以上所有支付业务,除以上签字审批外,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会签。
2、1万元以上(含1万元)支出,须经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第九条用财政性资金(上级拨款和学校非税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严格按以上规定审批,向外争取的项目资金审批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应确定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确定或变更时,应将其签字样本送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单位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本人经办的支付业务,由本单位指定的其他负责人签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本人办理支付业务时,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不能确定签字负责人或签字负责人与支付业务相关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审批程序不变。
第十二条同时办理两笔以上业务相同或类似、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不得将一笔支付业务分割为若干单笔业务报销。
第四章经费支出凭证要求
第十三条各类原始票据(发票、收据等)应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必须有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出具票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填制人或收款人的签名,必须注明购物日期、物品名称(或费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正确无误、字迹清晰可辩、无涂改损毁等现象;票据类型与提供的服务、商品相符。
第十四条定额发票应及时如实填写、注明实报金额。所购物品种类较多不能一一填写时,必须提供销售单位出具的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原始票据附件。
第十五条校内使用的自制单据(包括领款单、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审批单、经费报销审批单、应付暂存款结算单等)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不得自购或使用其他单位单据。自制单据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正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