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结婚登记是由民政局受理。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登记的一方必须是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范围内的内地居民。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结婚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可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表中应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 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照片。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2寸,同版,彩色)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婚姻登记条例》(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章第四条:⑴本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⑵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⑶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⑷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⑸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⑹双方自愿结婚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