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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销售行为

发布时间:2023-09-16 13:18:41

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出于长期独占市场的目的,采取阶段性的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排挤同业竞争对手,操纵市场,实现自己独家经营局面的行为。在日本称之为“不正当贱卖”,所谓“贱卖”是指零售商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购买的商品价格加6%的销售费用。在欧洲则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是与价格政策有关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防止或者取消竞争,滥用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而暂时收取比成本还低的价格的行为,这为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设置了障碍。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概念与低价销售大致相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销售行为特征

低价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低价销售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通常是广些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经营者,因为只有实力雄厚才敢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低价销售,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实现独家经营。他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进而达到削弱直至驱逐竞争对手。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低价销售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所谓成本价格,是由商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构成。如果经营者持续地以低于成本的非正常价格销售商品,通常会导致竞争对手的经营额显著下降,甚至带来生存危险,同时也会使购买者对其竞争对手的商誉等产生误解,而失去对他的信赖。由此来看,经营者采用舍本销售手段,虽然会造成自身暂时的亏损,但从长远看,只会给竞争对手带来危害,自己则会取得长久的利益。

低价销售行为

(4)低价销售的危害结果具有滞后性。行为人实施低价销售一般会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竞争对手利益上受损,但最初来看,危害并不明显,处于潜在状态,只有当经营者进行舍本销售并保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才显现出来。因为经营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舍本销售,其价格优势才为购买者所认识到,由此,也才会给竞争对手在销售额,价格趋势、利润、资金周转,投资增长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低价销售行为

低价销售行为危害

低价销售行为是经营者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和一定时期内进行的,它并不是始终保持低价销售,也不是在经营者所涉及的整个市场范围内全面进行。它是阶段性和有范围地进行。在实际生活中,低价销售行为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形:(1)经营者选择其全部经营商品中的某一种或某一类,舍本低价销售。(2)经营者选择其各个销售地区中的某一特定地区,舍本低价销售。实践中,经营者决定其中之一的商品或销售地域,舍本低价销售,往往是针对处于较弱地位的竞争对手所进行的。

低价销售行为是经营者出于独占市场的目的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对竞争对手危害明显。

但是对消费者,表面看来,低价销售似乎有利。然而深究来看,经营者实行低价销售不是为了让消费者获利,其目的在于打败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一旦其目的达到以后,他就会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推行垄断价格,牟取垄断利润,用以弥补低价销售时的损失,获取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所以,低价销售不会始终如一。如果说消费者在经营者低价销售期间尚还得到一点便宜的话,那么,此时,经营者独占市场后,消费者就再也不能享受低价购买的优惠,相反还不得不接受经营者高出正常价格水平的垄断高价。因此,消费者的利益遭到损害。

低价销售行为法律责任

关于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专门规定。一般来说,对这种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如果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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