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市场结构一般是由债券的发行者、投资者和承销者等构成。
(一)发行者。债券的发行者,也就是资金的需求者(或筹资者、借款者),通常称之为债务人。政府机构、公司、企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具备发行资格的条件下,都可以作为发行者,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形式进行筹资,必须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必要的经济财务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发行。发行者在正式发行债券前,还要具体设计债券的期限和利率等条件,是长期,还是中期或短期,要确定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利息,是支付货币利息,还是以特定的实物、权力代息;或者是以奖代息或有类有息;是采用单利计息还是复利计息或累进计息,或是采用息票债券还是零息票债的形式.等等。最后,发行者要确定做券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以及销售方式等。(二)投资者。债券的投资者,也就是资金的供给者(亦称认的者,或原始投资者)。通常称之为债权人。新债券在投入发行市场以后,政府机构、公司、企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个人,均可以作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通过购买债券进行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在发行市场上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三)承销者。债券的承销者是代发行者,办理债券发行和销售业务的中介人。并称代理发行机构。在发行公募债券的情况下,由债券的发行对象是众多的投资者,发行者为了保证其债券能发售成功,必须借助具有发行经验,并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承销者的帮助,由承销者负责办理债券的承购销售业务,并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债券的承销业务一般由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其中,最重要的是投资银行,它作为债券发行市场的核心和中介机构,是联结发行者和投资者的桥梁。从发行者方面看,投资银行有利于开辟筹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有利于筹资者降低发行费用,减少筹资成本;能够强化债券信用,保证金融稳定;还能协助筹资者进行财务处理。从投资者方面看,投资银行能够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引导投资方向,降低投资风险,促进金融资产增值。投资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相当广泛,作为债券承销商,投资银行的最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在发行市场上的包销业务,通过包销业务,一是向发行者保证在指定日期内为其筹得资金;二是分销所包销的新证券,包销与分销的价格差额,即为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