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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分配计划

发布时间:2023-09-16 13:21:12

毕业生分配计划,亦称“毕业生分配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年度分配计划”的简称。制定原则: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分配的方针和重点,并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制定和执行分配计划的程序和分工,不同时期有所不同。1952—1955 年先后由人事部、政务院、高等教育部负责制定分配计划。自 1956 年起,计划编制工作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除短期一度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主管外),会同教育(高等教育)部及有关学校主管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办理。基本做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提供全国毕业生专业、人数和有关情况,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提出需要计划,国家计划委员会据此会同各方商定并提出由国家直接分配和由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分配的毕业生人数,制成全国统一的分配计划草案,征求各方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毕业生分配计划

1986 年后计划编制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编制程序和方法不断改革。自 1987 年起,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实行由学校根据国家的分配方针、政策和社会需求,结合毕业生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建议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后,作为国家分配计划下达执行,或部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计划,部分由院校提出建议计划的办法。1991年始,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部分指导性计划,其余部分由院校提出建议性计划,共同形成国家分配计划下达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参照这一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其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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