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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6 13:34:27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管理办法

第二条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拍卖机构确定后,具体评估、拍卖中的执行事项由受理案件法院执行机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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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法院指定专人负责申报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工作。

第四条下列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工作:

(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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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海东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海南、海北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海西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以上的案件;

4、黄南、果洛、玉树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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