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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汉虚假记载及未如实披露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3-09-16 13:35:50

从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年度报告会计信息中虚假记载,以虚开发票、虚减财务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四年间分别虚增利润3750万元、676.38万元、621.54万元、115.69万元。

紫光古汉虚假记载及未如实披露违法案

紫光古汉虚假记载及未如实披露违法案案情介绍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

2005年12月,在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紫光古汉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紫光古汉承接了南岳制药8480万元的不良资产和8480万元负债。2006年至2008年,紫光古汉通过代南岳制药偿还债务的方式隐形执行了该协议,但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协议及其实际执行情况。2008年,为隐瞒该协议实际执行的事实,紫光古汉通过与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土地出让金代付协议、安排南岳制药与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资产剥离协议等方式冲销了执行协议形成的应收南岳制药往来款余额。

紫光古汉虚假记载及未如实披露违法案定性与处罚

紫光古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虚假记载及不实披露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破坏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3年2月19日,证监会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紫光古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涉案人郭元林、刘箭、李筱竑等5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对曾巍巍等2人给予警告。

紫光古汉虚假记载及未如实披露违法案点评

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09年8月,紫光古汉因涉嫌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湖南证监局立案稽查。历经三年多的立案稽查,紫光古汉长达四年的业绩造假终于大白于天下,虽然通过虚增利润暂时避免了“披星戴帽”的尴尬,但一句谎言需要更多的谎言来掩饰,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下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终将露出原形,并受到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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