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3-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解决B股在分红配股以后的零股交易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方便投资者,凡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成为深圳B股特许经纪商者(包括境内和境外B股经纪商)均应办理B股零股(以下简称零股)交易业务。
第三条办理零股交易的特许经纪商(下简称零股经纪商)只接受零股卖出委托,不得接受买入委托。
第四条零股经纪商收购足整手后,可以自营方式通过交易所卖出。
第五条零股经纪商报出的收购价格应至少收购一笔。
第六条零股交易的收购价格:上午收购价不得比上午开市价低于三个价位,下午收购价不得比下午开市价低于三个价位,若上午开市时没有成交,则按不比上日收市价低于三个价位的价格收购,若下午开市时没有成交,则按不比上午收市价低于三个价位的价格收购。
第七条零股成交后,经纪商须于T+1上午将有关资料送交清算银行确认。
第八条境内B股特许经纪商开办零股收购业务前,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核准。
第九条零股交易不收手续费,但需按章纳税。
第十条不足一手的B股认股权证,可按本办法交易。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