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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6 13:36:59

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办法文件信息

【发布单位】81908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办法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3-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办法文件内容

第一条为解决B股在分红配股以后的零股交易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方便投资者,凡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成为深圳B股特许经纪商者(包括境内和境外B股经纪商)均应办理B股零股(以下简称零股)交易业务。

第三条办理零股交易的特许经纪商(下简称零股经纪商)只接受零股卖出委托,不得接受买入委托。

第四条零股经纪商收购足整手后,可以自营方式通过交易所卖出。

第五条零股经纪商报出的收购价格应至少收购一笔。

第六条零股交易的收购价格:上午收购价不得比上午开市价低于三个价位,下午收购价不得比下午开市价低于三个价位,若上午开市时没有成交,则按不比上日收市价低于三个价位的价格收购,若下午开市时没有成交,则按不比上午收市价低于三个价位的价格收购。

第七条零股成交后,经纪商须于T+1上午将有关资料送交清算银行确认。

第八条境内B股特许经纪商开办零股收购业务前,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核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办法

第九条零股交易不收手续费,但需按章纳税。

第十条不足一手的B股认股权证,可按本办法交易。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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