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是竹溪县人民政府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和担保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和担保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 在正确处理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
(一)充分体现政府发展产业的政策导向原则;
(二)支持生产加工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
(三)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原则;
(四)抓大面,放小额,不重复担保,分散风险原则。
第四条 担保对象为在县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和扩大城乡就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应严格按照申保对象基本条件筛选担保项目,并严格按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受理担保项目。
下列情况不予提供担保:
(一)生产无效益、产品无市场、业主信誉低的企业贷款;
(二)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三)无反担保能力的企业贷款;
(四)零散流通业贷款。
第六条 担保种类主要包括:
(一)银行贷款担保;
(二)非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三)经县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作业务。
第七条 担保范围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两种。具体操作时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人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担保中心应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具体情况,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第九条 为规避企业重复抵(质)押,担保中心可向各金融机构、工商、土地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担保中心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县担保中心自身实收资本的10%,同时不能超过被担保人的有效净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担保贷款未归还完毕,或企业有两次在15天以上逾期归还担保贷款,不得再办理新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评审规则,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批,每一笔担保项目必须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正式承保。其中50万元以内担保项目,由县担保中心集体讨论通过,报监管会主任审批;
5、0-100万元担保项目,由监管会集体讨论通过,监管会主任审批;100万元以上或特殊担保事项,由县政府审定,监管会主任或县长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7号)文件关于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规定,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减轻企业融资成本的原则,担保业务收费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计算,对会员企业收费予以优惠。
第十四条 为保证信用担保事业可持续发展,应积极建立担保基金持续投入机制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一)担保基金的来源渠道:
担保基金采取多种途径予以筹措,不断扩大资本金规模。其来源渠道有:
1.政府预算每年安排50-100万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他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提供的资助;
4.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
5.担保基金收益补充;
6.其他。
(二)担保风险金的来源渠道:
担保风险金是通过办理担保业务而建立的用于减小担保经营风险的抗风险资金。它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风险保证金及风险补偿金四部分组成。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中心按当年担保业务收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考虑担保基金前期投入少,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在办理担保业务前5年可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担保业务开支。
2.风险准备金:担保中心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盈余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风险保证金:为减少信用担保风险,被担保人需按担保金额5—10%的比例交纳风险保证金(不计息)。担保责任解除后,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给被担保人。
4.风险补偿金: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鼓励担保中心和贷款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贷款,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文件精神,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纳入当年预算,专项用于担保代偿损失的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风险金的管理,两种资金在以下情况下方可使用:
(一)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除担保中心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不得动用。
(二)贷款金融机构要求用担保基金作担保质押,经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
(三)当贷款逾期,由贷款金融机构组织催收与追偿,确实无法收回,由贷款金融机构提出担保代偿,经调查核实并批准用于承担代偿的资金部分。
(四)被担保人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中心被解除担保责任的,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被担保人。
(五)经县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担保中心应增强风险意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分类管理,强化内部监控,落实保前、保中、保后管理责任制,防范道德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或配合贷款金融机构定期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检查,对即将到期债务提前告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担保中心和贷款金融机构应密切配合,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当被担保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中心应按合同要求及时通知反担保人,要求其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当贷款逾期,贷款金融机构要求担保中心代偿担保债务时,担保中心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管会,并按照监管会批准的意见履行代偿义务。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代偿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贷款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担保中心采取包括要求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变卖抵(质)押物、律师函告催收、监控账户等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偿代偿债务。对采取多种措施仍不能清偿的,担保中心应在有效时间内,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诉讼等手段进行追偿。对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的,直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担保资金损失。
第二十一条 发生担保代偿以及出现代偿损失时,按下列顺序支付代偿款和处理代偿损失:
(一)被担保人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二)担保中心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三)财政拨付的风险补偿金;
(四)担保基金。
发生担保代偿时,担保中心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并按要求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对开展担保业务和落实反担保措施以及追偿债务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信用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着眼于风险防范,在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下,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推荐担保项目并督促企业诚信用款,全面加强信用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中心依照法津、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理担保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担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