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投资是合营外方向合营企业实际投入的资本。在合营企业会计核算中设有“实收资本”总帐科目,同时设有“外方投资”二级科目对外方应缴资本与实缴资本的结算。合营企业应要求外方对投入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按合同执行。外方投资可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中间牌价)或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外币。外方以新购的设备或其他实物投资,应由外方提供制造厂或销售商行的发票及有关使用维护的详细说明。旧的实物投资,按质论价。
合营外方以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时,应由外方提供有关的详细资料,如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根据等。合营中方一般应考虑到该项投资的价值不应超过企业因利用此项专有技术可能增加的经济效益。外方投入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应与我国规定的条件严格对照,不符合规定坚决不接受。我国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1)为合营企业生产必不可少的; (2) 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