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部分收费项目》是为了进一步给企业缴费提供便利,实现收费项目集中办理,保证应收尽收而制定的收费项目。
为进一步给企业缴费提供便利,实现收费项目集中办理,保证应收尽收,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2014〕5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集中办理原则实行“ 统一核定、统一送达、统一换票”,在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办理。
二、纳入集中办理的基建收费项目范围纳入集中征收的基建收费项目范围暂定为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唐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唐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集中办理的收费项目可随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集中办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向统一受理窗口申报。统一受理窗口核实后,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联合审批专用章”,分送各执收单位进驻“中心”窗口,作为核定应计征数量的依据。
(二)各执收单位在2 个工作日内,核定出“应计征数量”,填写《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本部门专用章,并将《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5 联)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一层)。唐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2 个工作日内,核定应计征数量,并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征数量核定表》(主要包括财政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和应计征数量等)和《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第1联提供给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负责将各执收单位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2-5 联)和唐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征数量核定表》统一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凭各执收单位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征数量核定表》统一办理缴费手续。
(四)缴款程序(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第4 项缴款程序办理)
1.现金、银联卡、支票缴款:项目建设单位凭《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2-5 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中国银行唐山分行窗口缴费;确认缴款成功后,项目建设单位持加盖银行“业务办讫”章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2 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换取《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 联,作为缴款收据。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负责将第2 联退给执收部门,作为登记非税收入台账的依据。
2.同城划转缴款:项目建设单位凭《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 联),到本单位开户行办理划转手续;确认缴款成功后,项目建设单位持加盖银行“业务办讫”章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2 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换取《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 联,作为缴款收据。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负责将第2 联退给执收部门,作为登记非税收入台账的依据。
3.异地划转缴款:项目建设单位将款划到市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指定的汇缴账户,并将《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 联)送到代收银行;确认缴款成功后,项目建设单位持加盖银行“业务办讫”章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2 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换取《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 联,作为缴款收据。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负责将第2 联退给执收部门,作为登记非税收入台账的依据。
4.项目建设单位将资金划到(或汇到)指定财政账户后,凭汇款银行出具盖章后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客户回单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征数量核定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换取《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第1 联,作为缴款收据,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将“结算业务申请书”客户回单联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征数量核定表》移交给唐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2014〕5号)定于2014 年5 月15 日起正式实施。之后所有新发生的基建收费项目征收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执收部门,由窗口负责基建收费项目征收有关工作;没有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执收部门要及时设立,并挑选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进驻“中心”,具体负责基建收费项目征收有关工作,同时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三)进驻“中心”执收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做好核定“应计征数量”、填写《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关工作。为确保应收尽收,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中办理程序,凡未经统一受理窗口擅自为当事人出具《缴款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违纪处理,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保障财政集中收缴工作的顺利实施,真正为企业缴费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