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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6 13:48:5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发布的通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保障学校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校内各单位(含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的票据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收费票据,是指学校各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款凭证,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票据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收费票据种类主要分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两类。

财政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定缴款凭证和单位收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属“有价证券”类,视同“税收票证、现金”管理。

税务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制定收费票据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是学校各类(种)收费票据统一管理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收费票据。

第六条财务处设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收费票据购入、保管、登记、签发、收回和缴销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各类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并将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一支笔”和票据专管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九条目前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财政票据(广东省财政厅监制)

1.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含电脑票、手写票):适用于收取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学历学位教育部分)规定的项目。

2.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学校单位内部往来款,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4.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以学校名义接受各种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开具的专用收据。

(二)税务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1.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适用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及对外提供其他服务而收取的各类服务劳务收入。

2.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适用于收取对外服务旅业房租收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条上述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之间不得互相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一节收费票据的购入、发出和收回

第十一条财务处按收费票据种类分别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并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二条购入收费票据要根据收费票据字轨序号和当年自编的顺序号每本编号,按顺序号发放。

至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收费票据,下年度按顺序号继续发放。

第十三条财务处发出收费票据要根据领用单位的用途正确发放,并说明该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领用单位在领取时,应检查发出的收费票据有无缺联、缺号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办理退还手续。领用时无异议的,则视为该本收费票据无问题。

第十四条财务处收回收费票据时,要认真查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合乎有关规定,是否已将款项全部上缴财务处。

第十五条财务处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市税务局的要求,根据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回收、清理,凡已启用的收费票据,按编号顺序整理后,填写报表或缴销或妥善封存。

第二节收费票据的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票据专管员领用收费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内容,经票据专管员签字、单位财务“一支笔”批准并加盖公章,由财务处计划管理科或结算中心科科长核准后,予以领取。

第十七条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发生经常性收费业务的单位采取“验旧换新”方式,即除部分留作备用外,缴回原领用收费票据后方可领用新收费票据。

发生非经常性收费业务的单位在办理收费票据缴回手续后,需要再次领购收费票据时,其手续视同初次领用。

第十八条票据专管员在领用收费票据时,应首先检查是否存在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报告财务处并停止领用该本收费票据。确认无问题的收费票据经加盖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收费票据不得拆本使用。各单位填写收费票据时,应按收费票据的号码顺序填写,并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收费票据填写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金额大小写一致、印章齐全。

第二十条严禁虚开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加盖作废戳记,保留其各联(各联必须同时附在该本收费票据上)备查,并重新开立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目前学校使用的各类收费票据,均不得以红书填写,电脑版或手写版均用蓝字负数(小写金额前加写负号“-”大写金额前加写“负”字)表示冲销原开立的收费票据金额。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收费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各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时,除交还第三联(记账联)外,还需提供收费票据存根,经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已使用并交款的收费票据存根联的尾页背面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收费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第三节收费票据的核销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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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后,一般应在2个月内,办理收费票据存根联(必须经财务处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所收款项已缴交,封面或封底填写清楚齐全)结清领用手续。无论所领收费票据是否用完,均须在当年的12月25日前到财务处缴回或办理续借手续。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应及时缴销或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

虽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但仍需自行保管的收费票据,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方可销毁。与收费票据的领用、缴销有关的凭证、账册的保留期为15年。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收费票据应由票据专管员妥善保管,确保安全。若发现收费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财务处挂失并书面报告情况。财政票据还应及时在地级以上的报刊上登载作废声明并查明原因,将书面报告于事发后15日内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税务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合法的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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