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索赔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所造成的货物毁灭、破损、遗失、变质、污染。延误、内容短缺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航空货运索赔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主要是两种运输范围的问题: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在航空国际货运中,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华沙体制中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在国内货物运输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有权提出索赔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的应是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客户或分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索赔。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如下。
①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
②索赔人委托的律师;
③有关的其他单位;
④集运货物的主托运人和主收货人。
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站已将货物提取,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如托运人要求索赔的话,应该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一)索赔的地点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二)索赔的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按上述规定期限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将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
(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
(7)运输事故记录;
(8)来往电传。
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案例一
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案例分析:
根据《华沙公约》中“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所以发货人的请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
案例二
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89783442,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1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他5个箱子完好。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例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22条第(2)款(B):“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因此,6个箱子的货物都受到影响,无法使用,必须按照整票货物来赔。
总重:6×60=360公斤,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于USD7200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USD6000
案例三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ofd 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
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18条第(1)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因此,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178=USD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