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调剂制度,中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在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中涉及外汇管理的一项制度。
中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改革开放之前,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政策,即出口商必须将出口所得外汇按官方汇率结售给外汇管理机构,而进口商也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进口用汇。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将过去单一的固定的官方汇率改为双重汇率:保留官方汇率以适用于非贸易业务,原则上沿袭过去的钉住一揽子货币法,1美元兑1.5元人民币,并不断下调人民币汇率;对外贸易则实行贸易外汇的内部结算价,内部结算汇率根据当时的出口换汇成本确定,当时为1∶2.8。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政策改为外汇收入留成制,即出口创汇的企业有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此后,留成一直不断增长。同时,从1981年开始,国家允许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国内的企业、单位、部门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在对外贸易中获得的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在外汇调剂市场上进行买卖,这就是外汇调剂制度。当时的调剂价为1∶3.08,此后因供需关系,调剂价越来越高。到1994年1月1日汇率并轨,作为汇率双轨制产物的外汇调剂市场关闭,外汇调剂制度结束。中国进出口用汇结汇实行了银行结汇售汇制,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