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是兰州大学施行的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学校的各级财务责任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财务处、校内结算中心。校内其他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学校货币资金出纳岗位设: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和银行外勤。
第七条 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二)根据有关凭证收取各种现金。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收款结算凭证、收款收据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收据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上确认,收取现金并检验钞票的真伪。现金收讫后,在收款结算凭证和收据上加盖出纳私章、现金收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根据现金“收款先收款后记账、付款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审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现金交款单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无误后收取现金并检验钞票的真伪。收讫后,现金交款单上加盖出纳私章和现金收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及时登记现金日记簿。
(三)根据有关凭证支付差旅费、零星开支以及个人的现金等。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付款结算凭证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是否相符,领款人是否签字,确认无误后支付现金,在付款结算凭证上加盖出纳私章和现金付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审核结算中心填制的记账凭证和二级核算单位签发的校内结算中心现金支票金额是否相符,审核现金支票的日期是否有效、金额有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用途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支付现金,在记账凭证和现金支票上加盖私章、现金付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登记现金日记簿。
(四)保证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到银行提款、存款时必须有现金出纳和银行外勤两人以上由保卫人员陪同办理,并通知保卫处提供车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提款、存款,结算中心主任必须随同办理。每天现金库款的接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确保库款的安全。
(五)妥善保管开户许可证、贷款证。
第八条 银行出纳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二)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各种收款凭证,重点审核收到的转账支票是否真实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收款结算凭证、收款收据与收到的转账支票金额是否相符,审核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中的银行信息(结算方式、支票号码、业务日期、对方单位)是否齐全,审核支票的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写,印鉴是否清晰,无误后将收款结算凭证,收据和转账支票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审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收款通知单与收到的转账支票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写、印鉴是否清晰,无误后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三)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各种付款凭证,规范、准确地填写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检查电汇单填写是否正确,确保支付的资金准确无误。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付款结算凭证与付款单位填写的电汇单金额是否相符,审核电汇单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账号、银行信息是否一致。电汇结算方式用途最多填8个汉字。签发转账(或现金)支票,必须按照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记载的内容填写。经办人应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记簿上签字。无论是何种结算方式,必须正确填写付款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经审核无误后,在电汇单或支票上加盖一枚私人印鉴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审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委托付款凭证和电汇单,核对付款日期、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晰,无误后在电汇单上加盖私人印鉴后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3.审核二级核算单位签发的校内结算中心支票日期是否有效、账号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清晰等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专业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并在支票上加盖私人印鉴后交出纳复纳人员复核。
(四)及时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使用支票要在登记簿上登记,不得有缺页、缺号现象。
(五)负责保管一枚银行预留私人印鉴,保管所有账户的银行印鉴卡。
(六)负责现金库款的接送。
第九条 出纳复核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银行业务的复核。
(二)对每笔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对记载不清晰、内容不相符的凭证予以退回更正,对伪造、涂改凭证应拒绝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复核现金出纳传来的盖有出纳私章、现金收讫章的收款结算凭证、收款收据。无误后在收据上加盖兰州大学财务处现金收讫公章,退给交款人,将收款结算凭证退给现金出纳。
2.复核现金出纳传来的盖有出纳私章、现金收讫章的现金交款单,无误后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兰州大学校内结算中心业务公章,一联退给交款人,另一联交会计记账。
3.根据现金出纳传来的盖有出纳私章、现金付讫章的各种付款凭证,核对现金数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将现金交给领款人,将付款凭证退给现金出纳。
4.复核银行出纳传来的盖有出纳私章的财务处收款结算凭证和收款收据,复核外来的转账支票、电汇单。重点复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用途是否填写,印鉴是否清晰,无误后在收据上加盖兰州大学财务处财务专用章交经办人,将支票背书后交银行外勤人员进账。
5.复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收款通知单和外来的转账支票,复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金额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写,无误后在收款通知单上加盖结算中心业务公章,退给交款单位收款通知单回单一联,并将支票背书后交银行外勤人员进账。
6.复核财务处付款结算凭证,复核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银行汇票等。重点检查付款金额是否相符、收款人名称是否齐全、账号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准确等内容,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
7.复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各种付款凭证,复核银行出纳签发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重点检查付款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用途等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给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在委托付款单上加盖兰州大学校内结算中心业务公章后退给付款单位回单一联。
(三)妥善保管兰州大学财务处现金收讫章、兰州大学财务处财务专用章、兰州大学校内结算中心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私人印鉴(一枚)和兰州大学结算中心业务公章。
(四)妥善保管银行定期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登记银行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备查簿。
五)按月交纳校内公用电话费。按月办理异地安家人员工资汇款业务。每半年办理精退人员生活费汇款业务。
(六)协助现金出纳办理现金提款、现金存入业务。与现金出纳做好现金库款的接送任务。
(七)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
(八)购买所需各种银行票据并交专人保管。
(九)加强与开户银行业务联系,协调好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校内有关单位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填写“借款单”和付款申请报告,注明受款人、支付金额、用途、经费来源、项目编号、结算方式等内容,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财务处审批。专项资金的支付,应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币资金支付,还应提供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核。财务处审核人员接到经办人提交的“借款单”后,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核。审核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款项有无来源、签字是否齐全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付款凭证交复核人员复核。超出审核人员审批权限的付款,应由相应人员审批签字后办理。
(三)支付复核。财务处复核人员接到付款凭证和“借款单”后,复核支付的款项有无超越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由经办人交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四)办理支付。财务处出纳人员接到付款结算凭证后,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校内各单位在预算下达的范围内用款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或有效经济合同办理付款审批手续。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货币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审核人员直接办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由主管科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审批。
(二)超出预算的重大资金支付,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会议(或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三)常规业务的资金支付(如发放教职工工资、学生奖贷学金等),经财务处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审核人员直接办理。
(四)二级核算单位签发的超过其库存限额的现金支票由结算中心主任签字审批。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存入开户银行的定期存款业务,由结算中心主任提出申报,学校授权财务处并由财务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存入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由财务处主管科室提出申请,填写《资金调度审批表》,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 存入非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业务,以及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融资业务,由财务处组织项目调研或考察,提交调研报告或考察报告,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四)凡对外投资及投资性融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