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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信托

发布时间:2023-09-16 14:00:08

指信托的存续期,由信托当事人决定或者协商约定,可长可短,甚至可以是无限期,即为永久信托。永久信托是指随着受益需求的存在而续存的信托,它不具有确定具体的有效期限,但实际上并非具有永久效力,它以信托目的的实现或者信托目的的消失而告终。例如,信托财产消耗完毕,或者受益人死亡,信托自然终止。

期限信托

期限信托

“永久信托”的对称。仅在信托设立时指明的具体年限或期间内有效的信托,例如:为受益人提供上学期间生活费用的信托等。根据英美财产法规则,期限信托所设定的有效期必须以具体的时限或日期为标准,不能以当事人在世的事实作为信托有效的期限。后者实际上属于永久信托,故期限信托的效力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是,期限信托同样可基于全体受益人死亡,信托意图的实现或未能实现等原因而提前终止

英美信托法对私益信托的存续期限有所限制。英国专门制定反对永久积累和水久信托的法律,明确规定,以受益人终生受益为目的的信托,一般在该受益人有生之年持续有效,如果未指明受益人“终生”受益,则一般在该受益人死后一定年限内(通常是21年)有效;未明确规定期限的,最长为8o年。当然,公益信托的有效存续期限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只有当信托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例如,信托财产已经耗尽或丧失的,方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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