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登记是由民政局受理办理。
法定期限: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个日历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承诺期限: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个日历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中山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C8/C11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地址: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中山市东区博览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价费字349号、粤价〔2001〕98号,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宗。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