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科普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16 14:05:07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在1998.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60号《关于宋才永请求蒲江县、彭州市法院国家赔偿案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蒲江县人民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宋才永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成都市农工商公司已表示保全财产不属该公司所有的情况下未严格审查,继续保全并执行,属执行对象错误,应当承担执行错误的主要责任。蒲江县中药材公司、彭州市中药材公司申请保全、执行对象错误,对错误执行应承担次要责任。蒲江县中药材公司、彭州市中药材公司与宋才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获得中药材以及变卖的价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蒲江县人民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应对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损失部分(差价部分、霉变坏损部分)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对已经被执行的财产估价,应当根据财产的质量、等级、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宋才永申请赔偿数额,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不应支持。

三、宋才永虽具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影响其财产所有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应作为减轻国家赔偿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此复

司法解释(类别)

温馨提示:
本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由作者 爱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