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抽水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违法行为。
事项依据:《地震观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
办理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书面或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办理时限:5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责令当事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