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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抽水

发布时间:2023-09-16 20:29:29

钻井抽水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违法行为。

事项依据:《地震观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钻井抽水

办理对象及范围: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

办理程序:

1、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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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

3、书面或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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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办理时限:5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责令当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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