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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20

建筑类别

建筑类别,按使用功能分类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按规模分类为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建筑类别建筑的分类

建筑的分类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

建筑类别使用功能分类

建筑类别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其中包括:

(1) 教育建筑 如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

(2) 办公建筑 如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

(3) 科研建筑 如研究所、实验室等。

(4) 商业建筑 如商店、商场、菜市场、餐馆、食堂、旅店等。

(5) 金融建筑 如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

(6) 文娱建筑 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影城、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等。

(7) 医疗建筑 如医院、诊所、疗养院等。

(8) 体育建筑 如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等。

(9) 交通建筑 如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水路客运站等。

(10)民政建筑 如养老院、福利院、殡仪馆等。

(11)司法建筑 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监狱等。

(12)宗教建筑 如寺院、教堂等。

(13)通信建筑 如电信楼、广播电视台、邮电局等。

(14)园林建筑 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15)纪念性建筑 如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

建筑类别工业建筑

以工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

建筑类别农业建筑

以农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建筑类别按工程规模分类

分类

小型

中型

大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展览建筑(总展览面积)

≤1万

1万<S≤3万

3万<S≤10万

>10万

博物馆(总建筑面积)

≤5000

5001~10000

10000~20000

20001~50000

>50000

剧场(座席数)

≤800

801~1200

1201~1500

>1500

电影院

总座位数宜小于等于7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4个

总座位数宜为701~1200个,观众厅宜为5~7个

总座位数宜为1201~1800个,观众厅宜为8~10个

总座位数应大于18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11个

体育场(座席数)

20000以下

20000~40000

40000~60000

60000以上

体育馆(座席数)

3000以下

3000~6000

6000~10000

10000以上

游泳馆(座席数)

1500以下

1500~3000

3000~6000

6000以上

机动车库(车位数)

≤50

51~300

301~1000

>1000

非机动车库(车位数)

≤250

251~500

>500

托儿所(班数)

1~3

4~7

8~10

幼儿园(班数)

1~4

5~8

9~12

商店(总建筑面积)

<5000

5000~20000

>20000

建筑类别按规模分类

建筑类别大量性建筑

大量性建筑主要是指量大面广、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那些建筑,如住宅、学校、商店、医院、中小型办公楼等。

建筑类别大型性建筑

大型性建筑主要是指建筑规模大、耗资多、影响较大的建筑,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有限,但这些建筑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的面貌影响很大,如大型火车站、航空站、大型体育馆、博物馆、大会堂等。

建筑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例

1

5

临时性建筑

2

25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3

50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建筑类别按建筑高度或层数分类

1.建筑高度按照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和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为超高层建筑

2.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列出几个国家对高层建筑高度的有关规定。

高层建筑起始高度划分界限表

国名

起始高度

国名

起始高度

德国

>22m(至底层室内地板面)

英国

24.3m

法国

住宅:>50m,其他建筑:>28m

俄罗斯

住宅:

1、0层及10层以上

日本

31m(11层)

美国

22~25m或7层以上

比利时

25m(至室外地面)

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划分

在建筑设计中,应对建筑的防火与安全给与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选择结构材料和构造做法上,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对待。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成四级,一级耐火性能最好,四级最差。性质重要的或规模较大的建筑,通常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进行设计;大量性或一般的建筑按二、三级耐火等级设计;次要或临时建筑按建筑四级等级设计。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能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h表示。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2的规定。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

和分户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可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参考资料来源

建筑类别按抗震设防分类

    甲类(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乙类(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丙类(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丁类(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建筑类别按节能设计标准分类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30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建筑类别按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做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2.仓库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质物品

不燃烧物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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