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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廷龙刻明史案

发布时间:2023-09-18 18:31:37

庄廷龙刻明史案,此乃清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发生在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

庄廷龙刻明史案

案件经过

明朝相国朱国桢系浙江吴兴县人,著有《明史》,“举其大经大法者笔之,已刊行于世,未刊者,为《列朝诸臣传》”。明灭亡后,朱氏家道中落,其家人以稿本质千金于当地巨富庄廷龙,庄廷龙获稿后窃据为己作而刊刻之,并补崇祯一朝事,其中多有指斥满人之话。康熙二年,吴兴知县吴之荣因错罢官,为图再起,谋以告讦邀功。因向将军松魁告发庄廷龙私刻《明史》,松魁移状至巡抚朱昌诈,朱牒督学胡尚衡。庄廷龙以重金贿赂而获免。吴之荣见其谋落空,特购得庄氏初刻明史本上之法司。案发后,刑部遣侍郎审理。当时庄廷龙已死,朝廷仍下令戮其尸。庄廷龙之弟庄廷钺被诛。为此书作序的旧礼部侍郎李令哲被处死并及其四子。此案株连被杀者达七十余人,妇女并发边远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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