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由于古语简约,这句话中的「刑」概念的内涵是特指的 ,而不是无所不包的 。传统注释对此「刑」有二说,一种是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一种是郑玄、张逸的「《刑书》不上大夫」说。
前者的「刑」指刑具与具体刑罚措施, 包括辱先、辱身、辱理色、辱辞令、诎体受辱、易服受辱、关木索被箠楚受辱、鬄毛发婴金铁受辱、毁肌肤断肢体受辱和腐刑这些内容 ,但不包括「大辟」在内。而所谓「刑不上大夫」,即是对于这些刑辱项目的否定,其用意是为了「励节」,保持士大夫阶层的人格尊严。
后者的「刑」指《刑书》,要点是将对大夫的用刑和对庶人的用刑分别开来:《刑书》针对庶民犯罪,其条目为「五刑三千之科条」,其执行在公开场合(例如「市」「朝」);而大夫犯法,不用《刑书》,《刑书》中没有设立相关条款,而其罪行的轻重以《八议》为根据,且由甸师氏不公开执行。
《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无论是封建制度为主流的社会,还是后来的郡县制为主流的社会,都不存在所谓绝对意义上的「刑不上大夫」说。换言之,从广义的「刑」概念来看,高等贵族也是有用刑问题的。
孔颖达《礼记正义》引许慎《五经异义》曰:「《礼戴》说:『刑不上大夫。』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 。』是大夫有刑。许慎谨案,《易》曰 :『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礼》之说。」
许慎之说,得到了一些现代学者的支持。从许慎的角度或从广义的「刑」概念来看 ,古代「大夫有刑」,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礼记·曲礼上》「刑不上大夫」说 ,是就普遍意义的「刑」概念及其用法来说的吗?这是需要审慎回答的问题。
其实,古代注家几乎都不否定广义的大夫用刑说,然而为什么「他们」(例如贾谊、班固、何休、郑玄、张逸、孔颖达)这些人都没有否定「刑不上大夫」说呢?难道仅仅因为他们相信并推崇《礼记》,还是因为别有原因和含意呢?答案显然只能是后者。
关于古代为何要施行「刑不上大夫」的制度 ?人们认为,对于高等贵族不应当轻易用刑罚以羞辱其身,而应当用礼以激励其节行。这是泛道德化的理想解释,很可能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 。贾谊和司马迁最先提出了「励节」说 。
贾谊曰:
故古者「礼不及庶人 ,刑不至君子」,所以厉宠臣之节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 ,上不使人颈盭而加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 :「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 。」遇之有礼,故群臣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
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
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鬄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支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传》曰 :「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 不可不厉也。
根据上引两段话,「刑不上大夫」的「刑」指刑具与具体刑罚措施。刑罚加于身,这对于古代重视人格尊严的士 大夫阶层来说是难以忍受的羞辱 。 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详细列举了不同程度且不同种类的刑辱,可以指实「刑不上大夫」之「刑」的内涵。
人君对于贵族的统治,贾谊主张用礼义以节制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士大夫的羞耻感 ,激励其节行 ,促使他们更自觉地遵守规矩和忠于朝廷。由此可知,贾谊当然批评刑辱举措。司马迁继承贾谊之说。
进一步的问题是 ,为何士大夫阶层用礼、老百姓用刑来统治,是可能且有效的?这在《白虎通·五刑》篇中有说 明,曰 :「礼为有知制 ,刑为无知设。」「有知」是「有自觉性」的意思,具体指「有知者」;「无知」是「无自觉性」的意思 ,具体指「无知者」。正是基于是否有礼义的自觉(道德的自觉),圣王得以制礼和设刑的。应该说,这两句话指出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主体性根据。
此后,郑玄、张逸、孔颖达等学者虽然对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作了一定程度的继承,肯定其对于德贤人格的尊重,但无疑他们的解释有重大的不同 ,实为另一说 ,丁四新将其称之为「《刑书》不上大夫」说。
郑玄《礼记注》曰:「不与贤者犯法 ,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孔颖达《礼记正义》曰:「『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 ,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并引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结合张逸说和孔氏《礼记正义》来看,郑玄说的要点是将对大夫的用刑和对庶人的用刑分别开来:《刑书》针对庶民犯罪,其条目为「五刑三千之科条」,其执行在公开场合(例如「市」「朝」);而大夫犯法,不用《刑书》,《刑书》中没有设立相关条款,而其罪行的轻重以《八议》为根据,且由甸师氏不公开执行。
所以在郑玄等人看来,大夫犯法并非不用刑、不行刑、不定其罪,而仅仅是不用《刑书》而已矣。这种区别性对待贵庶犯法的观念和方法,十分符合当时的实际。归结起来,「刑不上大夫」的「刑」字应该加上书名号,作《刑书》理解,具体内容为「五刑三千之科条」。
而此《刑书》与《八议》其实都从属于一般意义的「刑书」概念。孔颖达《正义》对此有详细的疏辨 ,而许慎 与郑玄理解之不同,即体现在此「刑不上大夫」之「刑」字含义的不同上。
今人李衡眉 、吕绍纲的「肉刑」说 ,看似继承了郑玄的说法 ,但又与郑玄说有很大的不同 。李、吕二氏说:
所谓「刑不上大夫」,只是说肉刑不上大夫,并非死刑也不上大夫。古人使用刑字这个概念 ,有时外延包括极广 ,一切刑罚均在内……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刑字的外延是有限的,往往只有肉刑一义。肉刑称刑或称刑罪 ,死刑称杀或称死罪。刑不含杀义 ,杀亦不称刑,刑杀有别,各有所指,这几乎是古人行文的通例。
又说:
到了汉代,把刑与杀分别开来的行文方法更为严格、更为明确了。刑 ,就是指肉刑,死刑不称刑而称杀,两者绝少相混。
《尚书·尧典》《皋陶谟》《吕刑》三篇有「五刑」的名词,通常所谓「五刑」概念指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主要刑罚方式 ,因其加之于身 ,故又称「肉刑」。李、吕二氏别出新裁的肉刑说,他们将「刑」「杀 」两 个概念区别开来,谓「刑」指「肉刑」,「杀」专指「死刑」(即将墨、劓、剕、宫四者称之为「肉刑」,将大辟称之为「杀」),这个说法与郑玄的解释大殊。
郑玄将「五刑」均称为「刑」,并以「刑」为「《刑书》」。李衡眉 、吕绍纲的肉刑说与司马迁的「励节」说较为相近。顺便指出 ,李衡眉 、吕绍纲二氏的肉刑说在近现代的直接来源是夏曾佑,夏氏认为春秋时代「劓、刵、黥之法,惟行之于民 ,而贵族无之。贵族有罪 ,止杀而已,其次则为执、为放。」
总之 ,汉代流行两种「刑不上大夫」说 ,一种是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一种是郑玄、张逸的「《刑书》不上大夫」说。
「励节」说的基础是意识到刑辱问题的存在,由「刑辱」意识,人们进而得出对「刑」的否定,肯定或提出了「刑不上大夫」之说。据司马迁《报任安书》,「刑辱」包括辱先、辱身、辱理色、辱辞令、诎体受辱、易服受辱、关木索被箠楚受辱、鬄毛发婴金铁受辱、毁肌肤断肢体受辱和腐刑这些内容 ,但不包括「大辟」在内。而所谓「刑不上大夫」,即是对于这些刑辱项目的否定,或加「不」字的行为。从用意看,「刑不上大夫」的提出在贾谊、司马迁看来,即是为了「励节」,保持士大夫阶层的人格尊严。
而郑玄、张逸对「刑不上大夫」的理解可以归结为「《刑书》不上大夫」说,郑、张二人并不否定大夫、庶人均用刑 ,但庶人用刑以《刑书》为根据 ,大夫用刑以《八议》为根据 ,二者所依据的法则、用刑场所及用刑之意图均有所不同。
郑玄是在批评许慎「无刑不上大夫之事」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书》不上大夫」说的,此说同时融合了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郑说最为博大。从内容看 ,郑、张所说的《刑书》指「五刑」,包括大辟在内,这与司马迁所述内容不同。
丁四新认为,司马迁所说内容比较可能是西汉时期流行的「刑不上大夫」说,而郑玄 、张逸说则很可能系他们推考古说的结果,来源更为久远,因此所谓「刑不上大夫」说应当跟从郑、张二氏来作解释。在此,「刑」特指所谓「《刑书》」或「五刑三千之科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