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鞫,读音为qǐ jū,汉语词语,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再审诉讼制度,(周朝就已经存在)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秦汉时期的一种再审诉讼制度,(周朝就已经存在)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对这一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奏谳书》第17例“黥城旦讲乞鞫案”记录了一个完整的乞鞫案案例。
《周礼·秋官·朝士》“期外不听” ,郑玄注引汉郑司农云:“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汉王符 《潜夫论·述赦》:“被冤之家,乃甫当乞鞠,告故以信直,亦无益於死亡矣。”
《宋书·蔡廓传》:“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便足以明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