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圣宗改革,契丹王朝中兴时期的改革。辽圣宗耶律隆绪是契丹王朝第六代皇帝,从982至1031年,在位50年,是统治时期最长的国君。这一时期,契丹王朝达到了鼎盛。
契丹社会封建化改革
首先对原部族进行整顿,以所征服的民族与人口的增多,由以前的20部渐扩编成34部。新部族成员部分为原著帐奴隶和被俘人户,反映了劳动者身份的改变;还采取措施,释放奴隶,统和十三年(995)四月,“诏诸道民户应历以来胁从为部曲者,仍籍州县。”大力整顿吏治,任贤去邪,加强法制。统和元年(983),诏谕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诸道节度使判官、诸军事判官、录事参军等,“当执公方,毋得阿顺。诸县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征求,毋或畏徇。恒加采听,以为(考核之)殿最。”太平六年(1026)“诏北南诸部廉察州县及石烈、弥里之官,不治者罢之。诏大小职官有贪暴残民者,立罢之,终身不录;其不廉直,虽处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当荐拔;其内族受赂,事发,与常人所犯同科。”法制建设有统和二十四年(1006)诏令:“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反映了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太平六年(1026)诏:“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史称“当时,更定法令凡数十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是故“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形成一时盛况。这一时期,契丹还“用唐制”,始开科取士,对象主要是汉人。统和六年(988)“诏开贡举,放高举一人及第。”一般每年2—3人、最多统和二十年(1002),仅6人。“澶渊之盟”后,人数大增,统和二十四年(1006) 23人,后每年30—40人,最多太平五年(1025),72人。进一步加强了汉族贵族在统治集团中的成份与作用。(引均见《辽史》)改革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有人以为是契丹社会封建化的重要标志。
选拔人才,整顿吏治
圣宗亲政以后,开始整顿纲纪,进行政治改革,其政治改革的核心是整顿吏治,通过整顿吏治,打击贪赃枉法官吏。
统和六年(988年),仿汉制下诏开始进行科举考试,放榜时,录取隐士一人及第。
参考宋朝制度,确立了官员考核办法,奖励清勤自持者,惩治贪酷和阿顺迎合行为。朝廷赏罚严明,故圣宗朝有明干俭朴如张俭者,抚民善断如邢抱朴者,直言敢谏如马得臣者,有临民善治如耶律海里、耶律学古、萧排押、萧 柳者,有镇抚边陲战功卓著如萧挞凛者。而太师柘母因迎合被罚,南院大王耶律勃古哲因虐民决以大杖;萧合卓蔽贤能,耶律阿没里好聚敛则为时议所鄙。故当时朝野风气较正。
法制改革,汉契同法
圣宗时,承天太后“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圣宗本人也锐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圣宗更定法令的主要 特点是定罪量刑多从宽简,逐步缩小契丹和汉人量刑上的差别,限制契丹贵族的某些特权,加进汉法中维护封建统治的“十恶八议”等内容。圣宗前,“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圣宗更定法令时,虽曾明确规定“一等科之”,但契丹人侵害汉人正当权益,却往往受到袒护。
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多次更定法令,摒除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旧制,增加维护封建秩序的内容。如奴婢犯罪由官府治罪,主人不得擅杀;族帐有罪,黥墨依诸部例;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同时还不断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司法和行政机构。统和元年(983 年),敕“诸刑辟已结正决遣而有冤者,听诣台诉”;开泰八年(1019 年),又“诏诸道,事无巨细,已断者,每三月一次条奏”;统和十二年(994 年),大理寺置少卿及正;十六年“罢民输官俸,给自内帑”;开泰三年(1014年)增枢密使以下月俸;南京、奉圣、平、尉、云、应等州置转运使;太平元年(1021年),立长子宗真为太子,确立长子继承制;十年,诏来岁行贡举法等。
调整阶级政策,解放奴隶
统和七年(989 年),诏南征所俘有亲属分隶诸帐者,给官钱赎之,使相从。十三年,诏诸道民户应历(951—969 年)以来胁从为部曲者,仍籍州县。二十九年,诏诸道水灾饥民质男女者自来年正月起,日计佣值十文,价折佣尽,遣还其家。同时禁止主人擅杀奴婢。开泰六年(1017 年),公主赛哥擅杀无罪婢,被降为县主,驸马萧图玉以不能齐家,削平章事官。在法律上,也为奴隶的生存权利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通过以宫分人和奴隶设置新部,解放了大批奴隶,调整了阶级关系,宫分人和奴隶编为新部,摆脱了被奴役的处境,成为与诸部属民一样的国家编户。圣宗以编部的方式解放大批奴隶的同时也不断下令解放俘奴和债务奴隶,并采取措施不再使新俘汉民沦为奴隶。这 是一大进步,使辽朝的奴隶占有制进一步削弱,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进一步增强。它使契丹社会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从而最终完成了封建化的进程。
注重民生,赈济灾害
为备水旱等灾,统和年间,下令诸道设置义仓,丰年纳粟储积,以备荒年赈济贫乏。圣宗朝屡见赈济灾贫的记载,故此时,虽不断有水、旱、蝗灾,又遭到宋军的攻击,社会秩序却依然维持稳定。
统和元年(983 年),东京、平州发生旱灾、蝗灾,国家发仓赈济;南京秋雨伤稼,停收关税以通山西籴粟。七年,以国有牲畜赐边部贫民。八年,因岁旱,诸部艰食,赈之。十五年,发义仓粟赈南京诸县民。二十五年,赈饶州饥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