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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宜春商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07 17:12:53

为保障深圳市宜春商会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宜春商会章程》和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社团组织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深圳市宜春商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本会名称

深圳市宜春商会

深圳市宜春商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英文译名Yichun Chamber of CommerceinShenzhenCity(缩写:YCCC)

深圳市宜春商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本会性质

由宜春籍人士在深圳投资举办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

营利性社会组织。

深圳市宜春商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

务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

梁纽带作用,促进深圳、宜春两市间的商贸交流,推动两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宜春商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本会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B7栋

深圳市宜春商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为保障深圳市宜春商会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宜春商会章程》和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社团组织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商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日常检查、监督、审计。每工作年度收支情况向商会会员大会报告或公示。接受会员监督,定期接受监事的质询。 二、 收入管理

商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存入商会专用帐户:

(一)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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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费标准(每届三年):

会长30万/届,常务副会长9万/届,副会长6万/届,理事1.5万元/届,会员6000元/届。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 支出管理

商会的经费使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印刷费、各种咨询费、服务费、广告费、网站建设维护费、会刊设计制作费等; (二)差旅费:商会工作人员或会员因公赴外省、市出差,路程超过六小时及需要过夜的可购买硬卧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必须事先填制特批单,报经会长签字。审核报销时须对照已收到的审批单。

差旅补助参照深圳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公场所租赁费、物管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 车辆使用费(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如工作人员自备车辆办公使用,发放车补,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或会长办公会确定);

(七)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八)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九)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四、 商会经费开支实行预决算制

(一)会计负责根据上一年度费用实际开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费用预算和季度费用预算,专项费用专项预算。由秘书长向会长办公会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超预算费用要报请会长同意后支付。 (三)每年年初要对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进行决算,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作为编制下一次预算的依据。 五、 费用审批制度 (一)商会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签字,分级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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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审批权限及程序:

1、所有开支由秘书处作出计划,秘书长审核,采购、验收入库后由会长审批报销。

2、单笔开支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处提交计划,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单笔开支1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会长审批。

3、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按照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在票据上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六、账户管理 商会在银行专设一个基本帐户,根据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银行帐户专户专用,只供本会收支之用,帐户不得转让,不得出租、不得出借、不得为企业和其他单位代收代付资金。 七、备用金及印章管理 为确保现金、支票的安全,备用金不超过5000元,印章管理要分人分开保管,严格执行《深圳市宜春商会印章管理办法》。 八、商会的财务工作组织 商会的财务工作组织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商会设专职会计及出纳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编报会计报表。出纳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财会人员要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不得遗失。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可以不定期的对财务进行抽查。 九、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制度经副会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会长签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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